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邯山檢一部刑訴〔2019〕177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34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魏縣**鎮(zhèn)**村**號,租住邯鄲市復興區(qū)**路與**街交叉口**小區(qū)**號,無業(yè)。2014年8月20日因毆打他人被魏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18年7月4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詐騙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秦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告人樊某某相識,被告人樊某某謊稱自己能夠辦理貸款。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邯鄲市邯山區(qū)光明南大街與陵園路交叉口附近“**通訊”門市內,以幫被害人秦某某辦理貸款為由,伙同楊某某(身份不詳、在逃)與商某某(另作處理)在被害人秦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個人信息辦理了一部分期付款蘋果7PLUS手機,貸款4688元(每期還款376.62元,共24期,還款總金額9038.88元)。后被告人樊某某與楊某某又帶著被害人秦某某到光明大街與和平路交叉口東行**電動車店內,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貸款購買一輛電動車,貸款金額4000元(每月還款金額259.66元,24期,還款總金額6231.84元),直接造成被害人秦某某共計損失15270.72元。被告人樊某某將騙得部分貸款占為己有揮霍。
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邯山區(qū)貿易路**酒店內被邯山區(q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樊某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陳述;2、抓獲經過;3、相關書證;4、證人證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靖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現(xiàn)羈押于邯鄲市看守所(二看);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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