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沿檢刑檢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沿河縣),住沿河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沿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沿河縣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沿河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冉某瑤,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9*******,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沿河縣,住沿河縣**鎮(zhèn)**村一組,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沿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沿河縣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沿河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沿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冉某某、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機關(guān),偵查機關(guān)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通過QQ空間發(fā)布低價出售手機的虛假信息,編制虛假訂單詳情等手段,詐騙被害人黃某秋、湯某林、單某周等人,詐騙金額共計31683元人民幣。被告人冉某某明知冉某某以虛假事實低價出售手機在網(wǎng)絡上實施詐騙,仍然幫助冉某某收取詐騙資金4891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詐騙金額共計31683元人民幣,被告人冉某某明知冉某某在網(wǎng)絡上實施詐騙,仍然幫助冉某某收取詐騙資金4891元人民幣。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六個月,不適應緩刑,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勇
檢察官助理:李群霞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冉某某居住**鎮(zhèn)**村***組,電話1988******;被告人冉某某**鎮(zhèn)**村*組,電話18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光盤10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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