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78********,土家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在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9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冉某某至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入室竊得屋內被害人桑某某錢包、電腦抽屜內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2800元以及紀念鈔等物。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未供認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桑某某的陳述證實,其家中被竊的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及相關視頻證實,公安機關調取了案發(fā)時監(jiān)控視頻,證實被告人冉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周邊出現(xiàn)的事實。
3、上海市閔行公安分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DNA查中案件信息表》、《情況說明》;上海市閔行公安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檢驗報告》證實,公安機關對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并提取了涂取物;經鑒定不能排除從案發(fā)現(xiàn)場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提取的檢材中的生物性物質為被告人冉某某所留。
4、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本案案發(fā)以及被告人到案情況。
5、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兆登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附光盤一張。
3、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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