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冒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經(jīng)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冒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0時14分許,被告人冒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蘇BQ****轎車,沿宜興市宜城街道陽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人民路路口處,追尾撞到停在路口等待紅燈放行的劉某某駕駛的轎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獲。被告人冒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100ml。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冒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前來處理,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冒某某已進行了賠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杜某某、崔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冒某某的供述;
4.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冒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冒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杜宜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冒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731271****。
2.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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