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馮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6811992********,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住址廣西**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東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東興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東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馮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簡化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3時40分許,被告人馮某酒后駕駛桂P****6小轎車由西向東行至東興市**公路4km+880m處先碰撞右側防護欄后碰撞同向在左側行駛的由黃某甲駕駛的桂P****9小轎車,再沖過隔離花帶后發(fā)生側翻的同時與北側路面由被害人黃某乙駕駛的桂P****6號微型貨車相撞,造成黃某乙當場死亡,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馮某被他人送至醫(yī)院就醫(yī),期間馮某指使馮某乙頂替其冒認駕駛員身份,馮某乙到達現(xiàn)場發(fā)覺有人死亡后協(xié)助交警通知馮某到案。經鑒定,馮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3.1mg/100ml,未檢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海洛因、嗎啡等毒品;從黃某乙、黃某甲血液中未檢出乙醇;黃某乙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馮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乙、黃某甲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甲、黃某丙、馮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辯解;
4.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
5.勘驗筆錄、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在審查起訴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良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馮某被取保候審在廣西**市**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2冊、光盤3張隨文移送。
3.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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