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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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檢一部刑訴〔2019〕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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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4061996********,漢族,小學文化,住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辦事處**村**號。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盜竊,分別于2013年10月28日和2014年11月2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工業(yè)園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6月5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5年12月30日被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16年5月16日被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于2016年11月28日被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馮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馮某某至本市**街**號**店,從二樓未關的窗戶翻入,盜竊店內一樓收銀箱內裝有的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
2、2019年8月1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馮某某至本市**碼頭**號**火鍋店,將已鎖的后門強行拉開后進入,盜竊店內收銀箱內現(xiàn)金人民幣18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所得贓款人民幣4800元,大部分已被其花掉,余款40元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基本查詢、刑事判決書、調取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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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范勇
檢察官助理:張彥斌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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