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徳華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經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補充偵查一次,該局于2019年12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馮徳華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新繁鎮(zhèn)白壁村6組中國聯通公司基站處, 使用剪刀、鉗子等工具,盜割基站設備專用屏蔽銅芯線。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馮徳華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新繁鎮(zhèn)同裕村龍安附近的中國鐵塔公司通信基站處, 使用扳手、改刀等工具,盜走用于基站設備降溫的空調內機銅管板子。
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馮徳華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新繁鎮(zhèn)白壁村3組的中國鐵塔公司基站處,使用扳手、剪刀等工具,盜割基站設備房內的銅芯線。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馮徳華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新繁鎮(zhèn)薊家村新九路邊的中國鐵塔公司基站處,使用扳手、改刀等工具,盜割基站設備銅芯線。
2019年7月18日凌晨1時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qū)新繁鎮(zhèn)石云村10組一基站處將被告人馮徳華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決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徳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徳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馮徳華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徳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印夢婕
附:
1.被告人馮徳華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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