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20〕615號
被告人馮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851990********,漢族,初中畢業(yè),住登封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851991********,漢族,高中畢業(yè),住登封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溫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851990********,漢族,大學畢業(yè),住登封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10811992********,漢族,初中畢業(yè),住登封市**鎮(zhèn)**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6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到登封市**鎮(zhèn)**路趙某某經營的“**精品館”服裝店,用噴漆在店外墻壁、玻璃上噴灑侮辱性語言,后進到店內,對店內待售的服裝噴漆,將店內魚缸、試衣鏡等物品砸毀。后又在店外對趕來制止的趙某某進行毆打,并將趙某某上衣扒掉,造成趙某某身上多處受傷。經鑒定:趙某某兩側乳房及肢體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106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趙某某陳述;3、證人劉某丙等人證言;?4、戶籍證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隨意毆打他人,毀壞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瑞松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劉某甲、溫某某、劉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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