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寧檢二部刑訴〔2020〕282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戶籍地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戶籍地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因犯聚眾斗毆罪,2015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等6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天津市寧河區(qū)北淮淀鎮(zhèn)北淮淀村垃圾清運工程對外公開招標。被告人馮某某為承攬該工程,在明知沒有資質的情況下找到被告人張某某,讓其借用天津市寧河區(qū)**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六家公司資質證明材料進行圍標,后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分別指使被告人鄭某乙、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分別以所借資質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參與圍標。最終,天津市寧河區(qū)**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47390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被傳喚到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中標通知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馮某某等6人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通話錄音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等6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洋
檢察官助理:陳廉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馮某某、張某某、李某甲、鄭某甲、李某乙、鄭某乙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卷宗四冊,共計773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量刑建議書》六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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