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拜檢訴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2311973********,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拜泉縣**鎮(zhèn)**村**組,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拜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拜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6時30分,被告人馮某某駕駛黑B****1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拜泉縣**鎮(zhèn)**北400米處,因放置摘下的口罩時未注意觀察,與同向被害人王某甲(男,歿年44歲)駕駛的鈴木牌兩輪摩托車追尾,事故致王某甲受傷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甲符合被鈍性外力作用于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拜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甲不負事故責任。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馮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在肇事現(xiàn)場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肇事車輛拍照;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前科劣跡查詢單、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酒精檢測單、拜泉縣公安局指揮中心110接處警記錄、拜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楊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齊齊哈爾市拜泉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拜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拍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金花
檢察官助理:劉陽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拜泉縣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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