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20〕233號
被告人馮某某,曾用名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51989********,漢族,高中畢業(yè),住河南省登封市**辦事處**街西側**小區(qū)*號樓*單元***。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時48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駕駛豫A****號白色大眾轎車沿登封市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潁河路與嵩山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被告人馮某某被登封市公安局民警查獲時拒不配合執(zhí)勤民警檢查,駕駛車輛沖撞警車,致豫A3613警的警車前保險杠受損,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經(jīng)檢驗,被告人馮某某的血醇含量為192.38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有自首行為,且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三至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0至25000元,適用速裁程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亞東
閆保山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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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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