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葫南檢公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404********3419,漢族,小學文化,系農民,戶籍所在地葫蘆島市南票區(qū),現住葫蘆島市南票區(qū)暖池塘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葫蘆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或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持A2證駕駛遼P*****號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南票區(qū)王西溝村至雜木溝村路段時被葫蘆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虹螺峴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秦皇島市公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6.4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駕駛人員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3.?秦皇島市公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丹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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