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貞檢刑訴〔2020〕00000016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325197510******,漢族,初中文化,系貞豐縣龍場鎮(zhèn)臨聘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貞豐縣,家住貞豐縣龍場鎮(zhèn)*街。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貞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貞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貞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1月16日,被告人馮某某酒后駕駛貴EEN***號小型轎車從貞豐縣龍場鎮(zhèn)三河村沿龍場至三河通村公路行駛,于當日18時00分許行駛至貞豐縣龍場鎮(zhèn)至三河村通村公路3KM+200M(小地名:易發(fā)砂石廠)處時,與對向行駛的梁某某駕駛載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貴ERT***號小型面包車相撞,造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馮某某主動到貞豐縣公安局龍場派出所投案自首。經(jīng)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馮某某抗凝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53.98mg/100ml。經(jīng)貞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馮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馮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馮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在拘役1至2個月幅度量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侯審于貞豐縣**鎮(zhèn)*街。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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