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漢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漢檢二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漢某某,公民身份號碼4307221989********,漢族,初中文化,住漢某某**街道**組。2012年2月9日因吸毒行為被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罰款1000元;2012年12月13日因吸毒行為被漢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F(xiàn)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3日被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漢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9月2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馮某某駕駛自己的黑色**牌SUV(車牌為湘*****)小車,載著吸毒人員李某某、張某某、鄧某某至漢某某**街道**巷停車場,四人在車上采取“燙吸”的方式吸食由李某某提供的冰毒、麻古。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馮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照片、戶籍信息、車輛信息、尿液提取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2.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李某某、張某某、熊某某、鄧某某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華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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