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一部刑訴〔2020〕Z548號
被告人馮某甲軍(自報),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301973********,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渠縣人,住四川省渠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軍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6月04日19時40分左右,被告人馮某甲軍飲酒后駕駛1輛二輪超標電動車,途經(jīng)G324線廣東省普寧市占隴鎮(zhèn)麒麟路口路段時,被普寧市交警大隊查獲。經(jīng)廣東正理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檢驗:馮某甲軍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01毫克/100毫。經(jīng)廣東華民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車輛為電動兩輪摩托車。被告人馮某甲軍到某某,自愿如某某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查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人員電子檔案等;2.被告人馮某甲軍的某某;3.被查獲時的相片;4.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甲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軍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甲軍認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甲軍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某某
檢察官助理:張某某浩
(院?。?/span>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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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馮某甲軍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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