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道檢刑刑訴〔2020〕433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6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10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道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7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在道縣瀟水中路396號“吾飲良品”飲品店內(nèi),將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蘋果XR手機盜走。2020年9月10日經(jīng)道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宋某某被盜竊的手機價值為二千六百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馮某某被道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同時追繳了宋某某被盜的手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繳獲了被盜的手機;2.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據(jù)保全清單;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道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案發(fā)現(xiàn)場的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光輝
檢察官助理:何詩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973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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