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72819**********,云南省孟連縣人,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連縣**鄉(xiāng)**村**三組**號。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同年9月4日被孟連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盧某某(在逃)在緬甸國佤邦負責管理的“***國際”賭場外聯(lián)部(后改名為“****外聯(lián)部”),該外聯(lián)部的主要業(yè)務是組織人員非法偷越國(邊)境。外聯(lián)部主要成員盧某某(在逃)、盧某甲(在逃)、潘某某(在逃)、李某(另案處理)、李某某(在逃)、陳某某(另案處理)、張某(在逃)、楊某(在逃)。盧某某(在逃)為外聯(lián)部負責人,潘某某負責外聯(lián)部財務,李某、李某某負責日常接待偷越國(邊)境人員(接單,并采用誰接單誰負責收取偷越國(邊)境費用及支付接送偷越國(邊)境人員開支),李某、李某某接單后安排駕駛員張某、楊某在緬甸國賭場和非法渡口間接送非法偷越國(邊)境人員,巖某(另案處理)、巖某甲(另案處理)負責渡口上的接送,中國境內主要由陳某某負責,偷渡人員在中國境內由馮某某和陳某某的駕駛員肖某(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汽車接送到中緬邊境偷渡口。2019年5月至7月期間,李某(另案處理)在緬甸國“**國際”賭場外聯(lián)部接單后,聯(lián)系被告人馮某某多次接送共27人非法偷越國(邊)境,通過微信轉款方式與被告人馮某某結算接送非法偷越國(邊)境人員的費用;被告人馮某某在接送非法出入境人員后,又多次安排巖某(另案處理)在渡口運送非法出入境人員非法出入境,人數(shù)達88人,馮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按人數(shù)支付費用給巖某甲(另案處理)。
2.?2019年7月29日,馮某某按照張某某(在逃)的安排,在**村**小組會議室前接到巖某乙(在逃)送來的4名非法入境人員前往孟連縣城。當日18時40分許,孟連縣公安局邊境管理大隊民警,在孟連縣城西路**百貨批發(fā)零售商店門口,攔截馮某某駕駛的云JD****白色**牌SUV,當場從車上查獲非法入境人員李某甲、張某某、郝某、何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xié)查函、通話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巖某甲、李某甲等的證言;4.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檢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目無國法,違反國(邊)境管理規(guī)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馮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形,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吁嚴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孟連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起訴書8份,散卷4份,光盤10張,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U盤1個,換押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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