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1〕540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03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現(xiàn)住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鎮(zhèn)**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馮某某經(jīng)朋友介紹得知被害人強某某準備購買一輛本田思域,經(jīng)過電話聯(lián)系后覺得被害人強某某此人好說話,且自己因賭博欠下高利貸款急需償還,即產(chǎn)生騙取被害人強某某購車款的想法。二人約好后,馮某某來到江油,以自己原來江油**汽車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的名義,虛構自己是該公司員工同強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直至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馮某某收齊被害人強某某的購車全款103000元。收到款項后,被告人馮某某沒有替被害人訂購所買的汽車,且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將車款全部用于自己消費和償還因賭博所欠下的高利貸。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及其家人退還被害人強某某所有被騙款項,被害人強帆也給予馮某某出具了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馮某某在犯罪后能夠全額退還所騙取的財物,悔罪態(tài)度較好,被害人又給予了書面諒解,可以酌情從輕罰。被告人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志平
?????????????檢察官助理:雷??閃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換押證》一份
5.《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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