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條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7月份期間,被告人馮某某在山西省汾西縣勍香鎮(zhèn)某某村自己的耕地內,使用自制工具米絲套獵捕野兔17只,以每只20余元的價格賣給汾西縣人郭某某(另案處理),共得贓款300余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獵區(qū)內非法狩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單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侯馬市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周顯亮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住汾西縣勍香鎮(zhèn)某某村。
2.案卷材料2冊,證據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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