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77號
被告人馮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30195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東明縣**鄉(xiāng)**村**村**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2019年8月5日被東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東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乙,曾用名馮某庚、馮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30198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東明縣**鄉(xiāng)**村**村**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2019年8月5日被東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東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分別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馮某甲為多分得搬遷房屋面積,指使被告人馮某乙偽造其非婚生子女馮某丁、馮某丙的出生證明。同月21日,被告人馮某乙通過微信聯(lián)系辦假證人員偽造了馮某丁、馮某丙的出生證明,并將偽造的出生證明以圖片形式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被告人馮某甲,由被告人馮某甲提供給東明縣**政府工作人員查看,并簽訂了選房協(xié)議。
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于2019年8月5日自動到東明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偽造的出生證明的圖片等;2.證人吳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甲、馮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楠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馮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東明縣**鄉(xiāng)**村**村**號其家中,被告人馮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在東明縣**鄉(xiāng)**村**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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