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22198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村**組。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8年10月5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9年10月15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因涉嫌搶奪罪、盜竊罪,經蒙某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3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在蒙某市**路**街交叉口處,將趙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搶走,經鑒定價值1370元。
2、202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在蒙某市振興購物廣場后面“楊廣一鍋羊”附近,將孫某某放在電動車儲物箱里面的一部手機盜走,經鑒定價值1690元。
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馮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軍軍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被蒙某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3529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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