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增檢訴刑訴〔2020〕500號
被告人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83198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列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列某某與朱某某事先通過電話聯(lián)系,約定以人民幣3650元的價格交易5個(約4克)毒品冰毒。當天12時許,徐某某、朱某某去到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石灘鎮(zhèn)石順大道328號路邊,被告人列某某先通過手機微信收取了徐某某的毒資3650元,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搭乘朱某某去到附近的一棵大榕樹下,由朱某某取走毒品后雙方離開。交易完畢后,被告人列某某將收取的毒資通過手機微信轉賬3000元給上家“改變”(另案處理),其本人從中獲利65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列某某在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鎮(zhèn)**村**路**號被抓獲,并繳獲作案工具手機一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繳獲的手機等物證;
2.受案材料、歸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通話清單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材料;
6.監(jiān)控視頻、抓捕搜查、審訊視頻等電子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董金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列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看守所。
2.繳獲的作案工具手機1臺,現(xiàn)暫扣于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3.本案卷宗材料2冊。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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