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刑訴〔2021〕11號
被告人劉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261994********,羌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花園**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德陽市公安局羅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3日由德陽市公安局羅江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德陽市公安局羅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時10分,被告人劉某駕駛川B*****小型轎車由德陽市羅江區(qū)金山鎮(zhèn)工業(yè)園鑫長源實業(yè)有限公司往108國道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青紅路段時,與道路前方同向的行人杜某某、張某某、鄧某某相撞,后三人經120醫(yī)務人員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經德陽市公安局羅江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杜某某、張某某、鄧某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保護現(xiàn)場,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且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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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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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德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碟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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