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紅檢公訴刑訴〔2019〕69號
被告人劉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9281991********,漢族,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住天津市河東區(qū)**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決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并于同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1月1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2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就職于**(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分部,2017年4月?lián)?*(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地區(qū)城市經(jīng)理,其負責管理天津市和平區(qū)、南開區(qū)、河北區(qū)、紅橋區(qū)等五家營業(yè)部,其在明知**(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無金融經(jīng)營資質的情況下,采取媒體廣告宣傳、電話推銷、門店招攬等手段,以P2P個人債券轉讓、投資"政信通"等項目,并許以高息回報為由公開向社會吸收資金,并分別與黃某某、李某某等多名投資人簽訂合同。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間,其管轄的天津市紅橋區(qū)**道理財營業(yè)部非法吸納資金30,190,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項目投資入股協(xié)議書、銀行卡交易記錄、被告人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李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古正宇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羈押于紅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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