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劉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81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岡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洞口縣**家屬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非黨員。2011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2012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5年6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6月19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6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岡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路**號附**號。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非黨員。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6月19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彬、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劉彬、羅某某騎電動車從武岡市展輝醫(yī)院竄至武岡市步行街,劉彬下車物色作案目標,羅某某騎電動車至武岡市汽車東站附近等待劉彬得手后接其逃離現(xiàn)場。劉彬在武岡市人民醫(yī)院對面懷仁大藥房前隨被害人李某某至武岡市人民醫(yī)院對面康佳大藥房門前,將李某某外套口袋里的一臺銀色蘋果X手機竊走,后羅某某騎電動車接劉彬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5650元。
被告人劉彬、羅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視頻分析報告、戶籍材料、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提取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劉彬、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彬、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彬、羅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被告人羅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被告人劉彬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劉彬、羅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法院
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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