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劉文江,小名江二,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91992********,苗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余慶縣,現(xiàn)住余慶縣**鄉(xiāng)**村**組**號。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余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元;2015年7月9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余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6年4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余慶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余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余慶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1日被余慶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自己的車牌號為浙G8****的白色哈弗牌越野車與李某某、楊某某、沈某某等三人到余慶縣**鎮(zhèn)**村**道上停車后,在其車內(nèi)與李某某、楊某某、沈某某通過“吹壺壺”燙吸的方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自行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信息登記表、到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機動車信息結(jié)果查詢單、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物證;2、證人李某某、楊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被告人、證人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的車輛內(nèi)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自行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劉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系毒品再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本案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綜上,根據(jù)要案犯罪事實,結(jié)合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文富???????????????????????????????????????????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余慶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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