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確檢一部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184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新鄭市,住新鄭市***鄉(xiāng)***號,無前科,現(xiàn)住確山縣***辦事處***園區(qū)***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確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劉某酒后無證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沿確山縣***辦事處***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公司門前路段時,被巡邏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劉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29.5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公安機關(guān)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證明、前科查詢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乙醇含量檢驗報告;駕駛?cè)撕蜋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確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慶民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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