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高新檢刑檢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021989********,漢族,群眾,大學本科,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住保定市競秀區(qū)火炬路5899號B16棟2單元203。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9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時許,劉某醉酒后駕駛冀F*****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向陽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創(chuàng)業(yè)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人劉某呼氣酒精含量為150毫克/100毫升;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駕駛人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8.5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保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衛(wèi)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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