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公訴)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723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鹽亭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甘肅省金塔縣**園集體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塔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金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1時30分左右,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甘B*****號輕型欄板貨車沿廠區(qū)道路行駛至金塔縣中核基地大門口,保衛(wèi)處保安發(fā)現(xiàn)后遂報警。經(jīng)鑒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07mg/100ml。
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但劉某此次酒后駕駛機動車,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建議對劉某在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的幅度內(nèi)裁量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金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曉英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劉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58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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