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開檢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202841990********,漢族,高中文化,揚州市邗江區(qū)**鎮(zhèn)**電子員工,住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鎮(zhèn)**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鎮(zhèn)**村**屯)。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302231989********,漢族,初中文化,揚州市開發(fā)區(qū)**電子有限公司員工,住江蘇省揚州市開發(fā)區(qū)**鎮(zhèn)**路**花園**號**幢**室(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灤縣**鎮(zhèn)**村)。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景某甲,曾用名景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11821984********,漢族,初中文化,蘇州市太倉市**汽配廠員工,住江蘇省太倉市**路**社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黑河市五大連池市**鄉(xiāng)第**委**組**號)。被告人景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12211996********,漢族,初中文化,蘇州市太倉市**電子科技公司員工,住江蘇省太倉市**路**社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鎮(zhèn)**屯)。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潘傳奇、各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時30分至2時間,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與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八里鎮(zhèn)老三燒烤店內吃燒烤。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因當天過生日遂要求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喝酒,被害人王某乙因開車故拒絕喝酒,被害人王某甲喝了一瓶啤酒后也未繼續(xù)喝酒。被告人劉某某便對兩名被害人不喝酒且在酒桌上玩手機的行為心生不滿,后與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景某甲對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實施毆打。其間,被告人劉某某、景某甲持啤酒瓶、被告人于某某持塑料板凳毆打被害人。經揚州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王某乙頭部皮下血腫,構成輕微傷;被害人王某甲背部、右上臂、右腕部皮膚擦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被告人積極賠償兩被害人,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病歷及影響診斷報告、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丙、李某乙、趙某某、尹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揚州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揚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于某某、景某甲、李某甲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桂明
檢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鎮(zhèn)**小區(qū)**幢**室,手機號碼1755878****;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揚州市開發(fā)區(qū)**鎮(zhèn)**路**花園**號**幢**室,手機號碼1737251****;被告人景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太倉市**路**社區(qū)**幢**單元**室,手機號碼1598157****;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太倉市**路**社區(qū)**幢**單元**室,手機號碼13555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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