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未檢刑訴[2019]127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402197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巷,住本市未央?yún)^(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322198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園**棟**單元**室,住本市未央?yún)^(qū)**園**棟**單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與肖某某因輕微交通事故在本市未央?yún)^(qū)香檳國際城西門處發(fā)生口角。劉某某妻兄任某某被叫到現(xiàn)場后與肖某某產(chǎn)生打斗,劉某某見狀遂上前一同撕扯、毆打該肖。被害人肖某某后退逃跑并拳腳還擊,后被追打至香檳國際城西門口時被劉某某、任某某抱摔倒地,欲起身反抗又被強行扭壓雙臂控制在地上。被害人肖某某妻子報警后,民警趕至現(xiàn)場將肖某某送醫(yī)。后經(jīng)鑒定,被害人肖某某右股骨干骨折、左側(cè)肩關節(jié)脫位、左側(cè)肱骨大結(jié)節(jié)撕脫骨折,其損失程度屬于輕傷二級。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記錄;2、抓獲經(jīng)過;3、戶籍證明;4、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5、鑒定意見;6、被害人陳述;7、證人證言;8、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二人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又兩個月之內(nèi)對其二人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炳超
2020年1月10日
附:
1、案卷叁冊、光盤貳張。
2、被告人劉某某、任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未央?yún)^(qū)看守所。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兩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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