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一檢刑訴〔2020〕26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1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安陽縣,現(xiàn)住安陽縣**鎮(zhèn)**村**號,農(nóng)民,非黨員,1996年5月17日因盜竊罪被安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16日因盜竊罪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于2018年3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陽市公安局安陽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日經(jīng)安陽縣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3日被安陽市公安局安陽新區(qū)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1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安陽縣,現(xiàn)住安陽縣**鎮(zhèn)*村**號,農(nóng)民,非黨員,2016年4月29日因盜竊罪被安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2016年10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陽市公安局安陽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日經(jīng)安陽縣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3日被安陽市公安局安陽新區(qū)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陽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共同預謀多次盜竊他人停放在路邊大貨車上的電瓶,經(jīng)安陽縣價格事務中心價格認定:共盜竊金額4084元。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在安陽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文明大道和亞龍灣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處,將停放在路邊李某某的牌照為豫E****和豫EF****的兩輛卡車上的四塊電瓶盜走。經(jīng)安陽縣價格事務中心價格認定:保勝牌電瓶兩塊共價值1908元。
2、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在安陽市殷都區(qū)鐵西路和文峰路交叉口向南不遠處路西,將停放在路邊李某甲的牌照為豫E****貨車上的電瓶盜走。經(jīng)安陽縣價格事務中心價格認定:慶升牌電瓶兩塊共價值784元。
3、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在安陽縣白璧鎮(zhèn)東北務村口,將停放在路邊郭某某的牌照為豫E******貨車上電瓶盜走。經(jīng)安陽縣價格事務中心價格認定:駱駝牌鉛牌酸電瓶兩塊共價值139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供述及辯解;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證言;5、鑒定意見:物價鑒定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互為主犯,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一、四款之規(guī)定,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屬累犯。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劉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劉某甲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原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序,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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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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