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新檢二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5590,漢族,本科畢業(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室,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3********5586,漢族,高中畢業(yè),群眾,河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住平頂山市新華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礦工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5603,漢族,??飘厴I(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西戶,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輕工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4********444X,漢族,??飘厴I(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住平頂山市湛河區(qū)**小區(qū)**號樓****室,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礦工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02********1540,漢族,專科畢業(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室,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三門峽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0018,漢族,高中畢業(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qū),住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園**號樓**樓東戶,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中興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02********6254,漢族,專科畢業(yè),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住平頂山市新華區(qū)**街**號院**號樓**號,無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平頂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7日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孫某某、宋某某、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注冊成立,許某某(系單某某之妻)出資4700萬元,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中心出資300萬元(2010年11月4日股權轉讓給薛某某,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中心退出經營),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為:擔保、投資、咨詢服務,隸屬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法定代表人單某某)。2011年,**擔保公司雖然取得了河南省工信廳批準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資質,但未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批準,不具備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資質。**擔保公司在未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批準,無資質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的情況下,利用**集團旗下的平頂山市****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有限責任公司、項城市****實業(yè)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等9個項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并承諾使用資金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或熟人介紹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203萬元,未兌付金額3857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112,680元。另外,其任職期間,還以宋某乙的名義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經鑒定,宋某乙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在**擔保公司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4143.5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341,855元。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4985.9萬元,未兌付金額1476.5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484,527元。
被告人劉某甲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3625萬元,未兌付金額753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441,451.25元。
被告人劉某乙于2011年3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950.5萬元,未兌付金額808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405,244.25元。
被告人孫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347萬元,未兌付金額5042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300,287.25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365萬元,未兌付金額1752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105,948元。
被告人谷某某于2014年4月至9月任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經鑒定,其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97萬元,未兌付金額217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32,112元。
上述被告人均已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劉某乙、張某某系被抓獲到案,谷某某、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系經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劉某甲系主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退贓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陶某某、楊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孫某某、宋某某、谷某某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孫某某、宋某某、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孫某某、宋某某、谷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某某、孫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劉某甲主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乙、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軍川
檢察官助理:孔高頌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孫某某、宋某某、谷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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