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洛鐵檢一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22196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陜縣,住河南省陜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21198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住河南省澠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峽市陜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上午7時許,在黃河干流禁漁期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結伙在黃河小浪底水庫陜州區(qū)王家后鄉(xiāng)劉家山村段,使用禁用工具地籠非法捕撈水產品,后被陜州區(qū)公安局王家后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地籠四個,捕獲的河蝦1只、各種小魚23條。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單處罰金1000元;對被告人張某某單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陳茜
檢察官助理:郭亞哲
(院?。?/span>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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