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261989********,漢族,初中文化,職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鄉(xiāng)**號**號,現住安遠縣**鎮(zhèn)**村**背。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3月13日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1日解除取保候審,同年12月2日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9日決定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并由安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71981********,漢族,初中文化,職業(yè):安遠縣**批發(fā)部送貨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鄉(xiāng)**村**號,現住安遠縣**鎮(zhèn)**小區(qū)**房。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2日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次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8月2日解除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日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決定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并由安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安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案件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月12日退回安遠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安遠縣公安局分別于同年2月5日、3月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商定合伙采用原山浸礦開采工藝非法開采安遠縣高云山鄉(xiāng)**村金背組中新風山場的稀土礦,其中曾某某出資1萬余元、提供自家山場、負責礦點生產,劉某某出資2萬余元、負責采購材料,各占股50%。曾某某遂雇傭曾某某及另一名工人(身份不明)在礦點挖了兩個水池,曾某某和劉某某同時也在礦點挖水池、鋪設管子。
2015年2月16日、17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定南縣分別購買了10噸硫胺,并雇請肖某某的農用車將硫胺運到高云山鄉(xiāng)**村,然后由劉某某、曾某某用三菱吉普車轉運至中新風礦點并將5噸左右的硫胺溶入水池進行注液生產。同年3月9日,劉某某又從安遠縣欣山鎮(zhèn)大勝村購買了4噸左右的草酸和硫胺,并再次雇請肖某某的農用車運送至**村,曾某某與其雇請的曾某某及另一名工人(與上述工人為同一人)則在礦點的山腳下等待,然后五人一起轉運硫胺、草酸。在搬運過程中被安遠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稽查發(fā)現,劉某某、曾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等5人拋棄車輛和貨物逃離現場。經現場勘查發(fā)現,該非法礦點占用林地面積約3.5畝,有簡易工藝池7個(2個未使用),柴油機1臺,打了400多個注液井,布設管道1000余米。同年4月15日,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中新風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222.3萬元。
2015年5月11日,安遠縣公安局將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列為網逃,劉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在其出租房內被安遠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曾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在定南縣歷市鎮(zhèn)大世界購物廣場被定南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二人歸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肖某某、曾某某、賴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安遠縣礦管局搗毀中新風非法礦點的同錄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稀土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強英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曾某某電話1877076****、劉某某電話17346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光盤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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