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420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30198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黑龍江省**縣**街**委**組**號,住上海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5日經本院批準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12211985********,漢族,職高文化,農民,戶籍在遼寧省**縣**鎮(zhèn)**村**組**號,住上海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5日經本院批準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11993********,滿族,職高文化,農民,戶籍在黑龍江省**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經本院批準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1198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黑龍江省**市**區(qū)**路**路**樓**棟**單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經本院批準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乘坐牌號為遼******商務車與被害人李某乙駕駛牌號為魯******面包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大道**路附近發(fā)生行車糾紛。至路口等紅綠燈之際,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下車對被害人李某乙及同車人員胡某某實施毆打,期間,被告人楊某某持棒球棍毆打被害人胡某某。經司法鑒定,被害人李某乙因遭外力作用致:1、面部皮膚擦傷,面部軟組織挫傷及皮膚劃傷;2、右眼部挫傷;3、牙齒缺損;已分別構成輕微傷。被害人胡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肘部挫傷,已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對其進行毆打的情況。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被多人毆打的情況。
4.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證實對作案工具棒球棍予以扣押的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驗傷通知書、上海市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的傷勢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的到案情況。
7.全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的身份情況。
8.諒解書及收據,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諒解的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已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雪迎
檢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現羈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四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卷宗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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