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二部刑訴〔2020〕66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283199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吉林省舒蘭市**號樓**單元**號,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283199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吉林省舒蘭市**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283200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吉林省舒蘭市**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濟寧市任城區(qū)煙草專賣局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至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于當日立案,于2020年2月26日以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9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8日、6月9日兩次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8月9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以來,被告人劉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從境外購買加熱不燃燒煙草制品在國內進行銷售,于當年5月、6月出售給下線劉某某價值129535元的加熱不燃燒煙草制品。
2019年11月,被告人劉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安排王某某、劉某乙從境外非法攜帶加熱不燃燒煙草制品共計1522條。其中存放在北京租賃房中323條,在北京機場被查獲290條,該被告人通過網絡銷售900余條,銷售金額1440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劉某乙在劉某甲授意下從境外非法攜帶加熱不燃燒煙草制品共計1522條,王某某、劉某乙后協助劉某甲通過網絡銷售900余條,銷售金額14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的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的扣押文件、物品清單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非法經營金額273535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某、劉某乙未經許可,協助劉某甲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非法經營金額144000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上述三名被告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昊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現羈押于濟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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