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42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6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街道**村委**村**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街道**路與**高速旁**工地內,趁無人之際,采用叉車、卡車裝運等手段,竊得被害人黃龍的價值人民幣3990元的鐵板1塊(2100kg)?。案發(fā)后,贓物已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另查明,2020年4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至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南夏墅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依法扣押的涉案鐵板、微信轉賬記錄、現場稱重記錄等物證、書證;
2.??證人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常州市武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
6.??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雯琪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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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胥某某現均取保候審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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