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01996********,瑤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住金平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01996********,瑤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金平縣人,住金平縣**鎮(zhèn)**村委會**組。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金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8年10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某路過金平縣金河鎮(zhèn)河東南路縣扶貧辦門口時,將李某某停在此處的號牌為云GUL***的一輛白色雅馬哈牌二輪踏板摩托車盜走。經鑒定:李某某被盜的摩托車的價值為人民幣2650元。
2、2019年9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相互邀約實施盜竊,后二人騎摩托車來到金平縣金水河鎮(zhèn)農場三隊附近,將鄧某某停放在金水河鎮(zhèn)農場三隊工地旁的一輛號牌為云G0W***號的紅色五羊本田普通二輪摩托車盜走。次日,兩人騎著該摩托車在金平縣城銷贓時被民警抓獲。經鑒定:鄧某某被盜摩托車的價值為人民幣5460元。
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折疊刀一把、自制內六角配件一把;
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
3.被害人李某某、鄧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盜竊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積極實施了盜竊行為,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被抓獲歸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金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普金國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現羈押于金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共152頁),散卷材料1頁。
3.折疊刀、內六角配件各1把(特征詳見隨案移送清單)。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具結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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