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西檢二部刑訴〔2020〕83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縣,身份證號碼3401221974********,漢族,初中,務農,住安徽省肥西縣**鄉(xiāng)**村**村民組**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蘇E79***臨號小型轎車沿肥西縣柿樹崗鄉(xiāng)聯圩村至桃溪瀝青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當行駛至聯圩村村委會處超車時,撞到同向行駛至此處左轉的王某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致王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
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蘇E79***號(臨牌)小型轎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為71km/h-74?km/h。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61.4mg/100ml;肥西縣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超車時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王某甲飲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歸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王某乙、張某某、郭某某、許某某的證言;
4.肥西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和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
5.肥西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材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車輛上道路超速行駛,且超車時未確保安全,導致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兩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詩著
檢察官助理:楊佳麗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移送案卷材料共貳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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