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嘉檢一部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8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湖南省嘉某某**鎮(zhèn)**街**巷**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0月26日經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時3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途經嘉某某**道**宿舍路段時,左轉彎越過雙黃線,與對向車道直行李某甲駕駛的湘L6****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劉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丙因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嘉某某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丙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病歷資料等書證;2、證人凌某某、李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丁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7、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凌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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