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02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住大祥區(qū)**巷**號**棟**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經(jīng)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0時28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車牌號為湘******白色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邵陽市大祥區(qū)寶慶西路自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邵陽市大祥區(qū)寶慶西路與馬蹄塘路交叉路口地段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停車讓行,碰撞前方自南向北在人行橫道上橫過道路的行人楊某乙、陳某某、沈某某,造成楊某乙當場死亡,陳某某、沈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棄車離開現(xiàn)場,后于當日8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甲承擔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楊某乙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胸腔臟器損傷死亡;被害人陳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的近親屬與被害人楊某乙近親屬達成安葬協(xié)議,已賠償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明、到案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認定書、安葬協(xié)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楊某甲、唐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沈某某、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6.交通事故監(jiān)控和截圖照片;7.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使,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事故,肇事后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羈押在邵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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