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31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903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辦事處**村**號,捕前住該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經本院批準被任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時34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冀******小型出租客車沿任丘市會戰(zhàn)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蕾莎超市”路段停車時,出租車乘車人李某某下車開車門與由南向北張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張某某受傷,后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任丘市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人口信息查詢、歸案說明等;2、證人證言: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尸體尸表檢驗意見書;5、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建新
??????????????????????????檢察官助理:韓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羈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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