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9811982********,漢族,大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地:沅江市**路**號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4月16日由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益陽市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2020年5月12日已電話告知被害人家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電話聽取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湘H7A***號正三輪摩托車,沿南縣G234線由北往南行駛至南縣南洲鎮(zhèn)班嘴村地段時,因會車時對向車輛燈光影響視線,將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姚某某撞倒,致姚某某受傷并住院治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30日,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姚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右髖臼骨折并右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60%,屬重傷二級。經(jīng)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劉某某賠償了被害人15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2020年4月1日,劉某某主動到達公安機關,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測試單、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陳某某、殷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劉某某量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罰,對其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慧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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