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部一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4281981********,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籍地山東省武城縣**街道**村**號,住武城縣**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武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被武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武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武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辨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利用其經營的“**”按摩店,多次介紹焦某某、吳某某向顧客賣淫,被告人劉某某從中抽取介紹費3000余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自己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等物證;2.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書證;3.證人焦某某、吳某某、孫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檢查等筆錄;6.微信交易記錄光盤等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介紹二人多次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奐芳
檢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補查證材1份,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4.涉案手機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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