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綏北檢二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01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綏化市北林區(qū)**鎮(zhèn)**村**組**號,暫住青島市城陽區(qū),無職業(yè)。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執(zhí)行,現(xiàn)押于望奎縣看守所。
本案由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為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中介人員申請辦理了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卡號62599600********,陸續(xù)使用到2015年2月2日,后無還款記錄,被告人劉某某變更聯(lián)系方式并逃匿。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被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公安分局上馬邊防派出所抓獲,截止到2019年10月24日劉某某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54,785.41元,尚未償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有中國農業(yè)銀行信用卡(卡號?62599600********);
2.書證有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登記表、抓獲經過、出所登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行報案材料、授權委托書、證明材料,中國**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收入證明書、個人信用報告,被告人劉某某賬戶交易流水表,信用卡催收記錄表、銀行現(xiàn)場催收照片、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
3.證人呂某某、彭某某、梁某某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使用本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曉紅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押于望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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