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北關(guān)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北檢一部刑訴〔2020〕34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041988********,漢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安陽**股份有限公司**廠職工,住安陽市殷都區(qū)**路**號院**號樓**號。因使用其他非運營機動車號牌、醉酒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R蛏嫦游kU駕駛犯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1時18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懸掛其他非營運機動車號牌的本田牌二輪摩托車沿安陽市人民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大道與彰德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證明、駕駛信息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市北關(guān)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安陽市殷都區(qū)**路**號院**號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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