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婁檢一部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231995********,漢族,??莆幕瑠淠衬?/span>****銀行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婁某某**鄉(xiāng)**村,現(xiàn)住婁某某移民**期**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晉A*****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婁某某南大街無名路口時被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24mg/100ml。2020年7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并)公(交)檢(酒)字[2020]1075號理化檢驗報告:從送檢劉某某血樣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39.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吸毒檢測報告書、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確認書、被告人前科劣跡調查表、常住人口信息及駕駛證、行駛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張某某、蘇某某、閻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車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晉軍
?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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