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21979********,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政治面貌: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高某某田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2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告知其適用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9時10分,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魯******的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轎車,沿蘆湖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航和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依法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09.0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鑒定意見;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血樣乙醇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處以拘役一個月刑罰,并處罰金二千元,可適用緩刑?,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銀萍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偵查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電子卷宗光盤1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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