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2021979********,漢族,初中,個體,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路**號**苑**座**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月8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粵Y9****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謝邊立交橋底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F(xiàn)場民警發(fā)現(xiàn)駕駛員劉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99毫克/100毫升,隨后將其帶至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醫(yī)院抽血檢驗。
經(jīng)檢驗,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2.14毫克/100毫升。劉某某的行為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1月16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簡慧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路**號**苑**座**房,聯(lián)系電話137026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